关于鼓励学生参加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
的暂行规定
为进一步推动应用型人才培养工作,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学生参加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,根据实际表现和取得的成果,给予1-2学分,并作为综合素质考评加分项。其学分由学生申请,负责教师签字后,报院评委会审定批准。
二、学生参加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,作为评优、评奖、申评奖学金的主要考核指标进行考核。
三、学生参加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,视其实际表现和取得的成果,可抵一门专业课成绩。其具体专业课由学生个人申报,院评委会审定批准。
四、本规定由文传院评委会负责解释。
五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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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9月10日